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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修訂后的《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通知指出,2004年9月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作為加強黨員隊伍建設的重要基礎性法規,在保障黨員權利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根據新的形勢、任務和要求,黨中央對《條例》予以修訂。這次修訂的《條例》,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黨章為根本遵循,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明確黨員權利保障的原則和總體要求,細化黨章規定的黨員權利,完善保障措施,壓實黨組織、領導干部的職責任務,保障黨員正確行使權利,對于充分體現我們黨的領導制度優勢,發揮黨員主體作用,把全體黨員更加緊密地團結在黨中央周圍,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共同奮斗,具有重要意義。

  通知要求,廣大黨員要正確認識和處理義務和權利的辯證統一關系,行使權利必須以履行義務、擔當責任、遵守紀律為前提。各級黨組織要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加強對《條例》實施的組織領導,抓好學習宣傳,開展經常性黨員義務和權利教育,認真履行黨員權利保障工作職責,完善制度機制,強化執行落實,激勵黨員自覺發揮先鋒模范作用。要加強對《條例》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作為巡視巡察內容,推動《條例》各項規定落到實處。各地區各部門在執行《條例》中的重要情況和建議,要及時報告黨中央。

  《條例》全文如下。

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

(2004年9月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審議批準 2004年9月22日中共中央發布 2020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修訂 2020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發揚黨內民主,保障黨員權利,增強黨的生機活力,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員權利保障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堅定不移全面從嚴治黨,推動各級黨組織落實和保障黨員權利,激發廣大黨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增強黨的創造力、凝聚力、戰斗力,永葆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作出貢獻。

  第三條 黨員權利保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ㄒ唬﹫猿置裰骱图邢嘟Y合,既激發黨員參與黨內事務的熱情,又要求黨員按照黨性原則行使權利;

 ?。ǘ﹫猿至x務和權利相統一,切實履行黨章規定的義務,正確行使各項權利,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

 ?。ㄈ﹫猿衷邳h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許任何黨員享有特權;

 ?。ㄋ模﹫猿殖浞秩姹U宵h員權利,完善權利保障措施,暢通權利行使渠道,增強工作實效。

  第四條 黨組織必須尊重黨員主體地位,強化管黨治黨政治責任,將黨員權利保障融入新時代黨的建設,嚴格按照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保障黨員各項權利、完善黨員權利保障制度機制。

  黨員應當增強黨的觀念和主體意識,將行使黨章規定的權利作為對黨應盡的責任,向黨組織講真話、講實話、講心里話,敢于擔當、敢于負責,遵守紀律規矩,正確行使權利。

  第五條 任何侵犯黨員權利的行為必須受到追究。黨組織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黨章黨規黨紀為準繩,對侵犯黨員權利行為作出認定和處理。

  第二章 黨員權利的行使

  第六條 黨員享有的黨章規定的各項權利必須受到尊重和保護,黨的任何一級組織、任何黨員都無權剝奪。預備黨員除了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外,享有同正式黨員一樣的權利。

  黨員行使權利時不得侵犯其他黨員的權利。

  第七條 黨員有黨內知情權,有權按照規定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文件,了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本人所在黨組織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以及上級黨組織決定、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開展重點工作情況以及其他黨內事務。

  第八條 黨員有接受黨的教育培訓權,有權提出教育培訓要求,參加黨組織安排的集中學習教育、專題學習教育、集中輪訓、脫產培訓、網絡培訓。

  第九條 黨員有黨內參加討論權,有權在黨的會議上和黨報黨刊上參加關于黨的理論、政策的學習討論,并充分發表意見;有權按照規定在黨內參加有關重要決策和重要問題的討論,參加黨組織開展的征求意見等活動,反映真實情況,積極建言獻策。

  黨員在討論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的過程中,應當自覺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條 黨員有黨內建議和倡議權,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對本人所在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有權按照規定在干部選拔任用中推薦優秀干部,在黨組織巡視巡察、檢查督查中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

  第十一條 黨員有黨內監督權,有權在黨的會議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揭露、要求糾正工作中存在的缺點和問題,在民主評議中指出領導干部和其他黨員的缺點錯誤;有權向黨組織反映對本人所在黨組織、領導干部、其他黨員的意見。黨員以書面方式提出的批評意見應當按照規定送被批評者或者有關黨組織。

  黨員有權向黨組織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的違紀違法事實,提出處理、處分有違紀違法行為黨組織和黨員的要求。

  黨員進行批評、揭發、檢舉以及提出處理、處分要求,應當通過組織渠道,不得隨意擴散傳播、網絡散布,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實,更不得捏造事實、誣告陷害。

  第十二條 黨員有黨內提出罷免撤換要求權,有權向所在黨組織或者上級黨組織反映領導干部不稱職的情況,負責地提出罷免或者撤換不稱職領導干部的要求。

  黨員提出罷免或者撤換要求應當嚴肅負責,按照組織原則,符合有關程序。

  第十三條 黨員有黨內表決權,有權按照規定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問題時參加表決,在表決前了解情況,在討論中充分發表意見。表決時可以表示贊成、不贊成或者棄權。

  第十四條 黨員有黨內選舉權,有權參加黨內選舉,了解候選人情況、要求改變候選人、不選任何一個候選人和另選他人。

  黨員有黨內被選舉權,有權經過規定程序成為候選人和當選。

  第十五條 黨員有黨內申辯權,有權實事求是地對被反映的本人問題向黨組織作出說明、解釋;在基層黨組織討論決定對自身處分或者作出鑒定時,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其作證和辯護。

  第十六條 黨員有黨內提出不同意見權,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有權向黨組織聲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反映;有權按照規定在黨組織討論決定“三重一大”事項或者征求意見、干部選拔任用以及公示等過程中提出不同意見。

  黨員不得公開發表同中央決定不一致的意見。

  第十七條 黨員有黨內請求權,遇到重要問題需要黨組織幫助解決的,有權按照規定程序逐級向本人所在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并要求有關黨組織給予負責的答復。

  第十八條 黨員有黨內申訴權,對于黨組織給予本人的處理、處分或者作出的鑒定、審查結論不服的,有權按照規定程序逐級向本人所在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申訴。

  黨員認為黨組織給予其他黨員的處理、處分或者作出的鑒定、審查結論不當的,有權按照規定程序逐級向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意見。

  第十九條 黨員有黨內控告權,合法權益受到黨組織或者其他黨員侵害的,有權向本人所在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控告,要求對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規依紀進行處理。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條 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確定黨務公開的內容、方式和范圍,保障黨員及時了解黨內事務。

  黨的代表大會、代表會議和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以及其他重要會議召開后,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將會議內容和精神向黨員傳達。黨組織作出的決議決定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黨員通報。

  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為黨員提供閱讀黨內有關文件的必要條件。黨員因缺乏閱讀能力或者其他原因無法直接閱讀文件的,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向其傳達文件精神。

  第二十一條 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召開黨員大會、黨小組會、支部委員會會議和組織生活會,開展談心談話,組織民主評議,保障黨員參加學習討論、議事決策,進行批評和自我批評。

  第二十二條 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有計劃地對黨員進行教育和培訓,深入開展黨的創新理論教育,加強黨性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注重了解和掌握黨員的學習需求,創新教育培訓方式,有針對性地開展政策、科技、管理、法規等培訓,保證黨員接受教育培訓的學時和質量。

  第二十三條 黨組織作出重要決議決定前,應當通過調研、論證、咨詢等方式,充分征求黨員意見,在黨內凝聚共識、匯集智慧。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重要黨內法規研究制定過程中,應當在一定范圍內征求黨員意見。黨的地方組織、基層組織研究作出重要決議決定,應當在本級組織管轄的一定范圍內征求黨員意見。一般情況下,對于存在重大分歧的,應當在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后再啟動決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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