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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企業國資交易監管辦法出臺 國有控股權改變須報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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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日前聯合公布《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規范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辦法》強調,因產權轉讓、增資等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所出資企業控股權的,必須報批。 依據《辦法》進行監管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包括四類: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出資設立的國有獨資企業(公司),以及上述單位、企業直接或間接合計持股為100%的國有全資企業;由國有獨資企業、全資企業單獨或共同出資,合計擁有產(股)權比例超過50%,且其中之一為最大股東的企業;由前兩類企業對外出資,擁有股權比例超過50%的各級子企業;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單一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直接或間接持股比例未超過50%,但為第一大股東,并且通過股東協議、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或者其他協議安排能夠對其實際支配的企業。 關于企業產權轉讓,《辦法》明確,國資監管機構負責審核國家出資企業的產權轉讓事項。其中,因產權轉讓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所出資企業控股權的,須由國資監管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國家出資企業應當制定其子企業產權轉讓管理制度,確定審批管理權限。其中,對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子企業的產權轉讓,須由國家出資企業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 企業增資方面,《辦法》提出,國資監管機構負責審核國家出資企業的增資行為。其中,因增資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所出資企業控股權的,須由國資監管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國家出資企業決定其子企業的增資行為。 企業資產轉讓方面,《辦法》規定,企業一定金額以上的生產設備、房產、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權、債權、知識產權等資產對外轉讓,應當按照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履行相應決策程序后,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涉及國家出資企業內部或特定行業的資產轉讓,確需在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之間非公開轉讓的,由轉讓方逐級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準。 本文摘自:2016年7月4日《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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